失信被执行人 |
陈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2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22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1)新4022执恢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马玲返还工程款1518628.33元;二、鉴定费64870元,由被告陈旭承担。原告马玲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两年(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分期履行的,应从每次义务应当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又无中止、中断事由,即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被告陈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68元,由被告陈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