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3123民初371号 |
案号 |
(2021)新3123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1、被告宋良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9711.9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及罚息391530.87元; 2、被告宋良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18年11月29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的罚息(本金1809711.90元,利率标准为月利率8.574931‰); 3、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宋良其的抵押物即英吉沙县新市路商业步行街8号楼a区建筑面积为603.7平米的商品房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田玉萍就判项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与被告宋良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就判项中的第二项、第三项与被告宋良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驳回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89.94元,由被告宋良其、田玉萍、重庆市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英吉沙分公司承担24229.94元,剩余的660元由原告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23072238907Y |
登记机关 |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芒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