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滨州市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621民初3876号 |
案号 |
(2019)鲁1621执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滨州市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合同期内约定利率8.265%计算;逾期后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8.265%+50计算)二、被告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后,有权向被告滨州市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木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原告预交案受理费),由被告滨州市园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惠民县暖心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621执6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00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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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汉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08296276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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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金三角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