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7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671号 |
案号 |
(2019)鲁1621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滨州庆瑞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包括:截止2019年3月21日尚欠的利息156088.30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王忠宝、邵洪英乔立风、王恭庆、王旭勤、贾亚萍对以上第一项中被告山东滨州庆瑞工贸有限公司所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王忠宝、邵洪英、乔立风、王恭庆、王旭勤、贾亚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滨州庆瑞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2元,减半收取14531元,由被告山东滨州庆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王旭勤、王忠宝、邵洪英、乔立风、王恭庆、贾亚萍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滨州庆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滨州金昌工贸有限公司、王旭勤、王忠宝、郡洪英、乔立风、王恭庆、贾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1621执10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164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玲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0008716217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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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民县清河镇二二O国道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