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902民初1251号 |
案号 |
(2019)鲁0902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81418.91元;二、被告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4月12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391992.16元;三、被告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3481418.9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四、被告泰安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圣源物资有限公司、刘鹏、宋绍美、张波、张艳红、张秀岩、薛晓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泰安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圣源物资有限公司、刘鹏、宋绍美、张波、张艳红、张秀岩、薛晓民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40元,由被告泰安市华鲁钢材有限公司、泰安市恒久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圣源物资有限公司、刘鹏、宋绍美、张波、张艳红、张秀岩、薛晓民负担;司法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宋绍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艳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743361421N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满庄钢材大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