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宁0202执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铁马汽配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46915.78元,违约金28241元,以上共计275156.78元;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上海铁马汽配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被告石嘴山青年曼莲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宁0202执967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755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青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554196869M |
登记机关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武口区解放东街69-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