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31********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29民初1128号 |
案号 |
(2021)桂1229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杰尚欠原告韦云海劳务费31000元,被告唐杰限于2018年10月1日前向原告韦云海支付劳务费10000元,剩余劳务费21000元被告唐杰限于2019年1月30日前向原告韦云海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被告唐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