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瑞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2********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9民初903号 |
案号 |
(2021)冀0129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瑞州、被告马双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飞80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7元,保全费4638元,共计16675元,由被告高瑞州、马双珍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瑞州、被告马双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飞80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7元,由被告高瑞州、被告马双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