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2206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萍、邵连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翠兰、陈建岭、陈文强、陈文静、陈文平偿还借款1229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4率6%计算)。如果被告徐萍、邵连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1元,由被告徐萍、邵连才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61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