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22民初1105号 |
案号 |
(2021)辽1122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马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228,580元,由被告锦州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辽l33145号车辆残值在被告马磊履行前款义务后归被告马磊所有;四、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计2379.50元,由被告马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