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8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3501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2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奎借款本金127933.51元及利息(以127933.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为2160元,由原告张奎负担784元,被告马磊负担1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