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911民初414号 |
案号 |
(2016)辽0911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细河区文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人民币518765.42元及租赁物赔偿款10996.5元;二、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以518765.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从2014年8月2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性的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细河区文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湖南邵阳功成建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发布时间 |
2017-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辽0911执594号 |
立案日期 |
2016-11-07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018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23745917542X |
登记机关 |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邵阳县下花桥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