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建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81********9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455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2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建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3月27日利息为203883.75元,2019年3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利率9.45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王中海、林州市辉博车桥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9元,由被告郝建伏、王中海、林州市辉博车桥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