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文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6********6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1775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2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9492.82元、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罚息10062.86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11.0925计算支付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二、被告乔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乔文平名下位于太原市平阳路98号99幢4单元4层401号的房屋(权属证书:晋房他证并字第200000793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4172元由被告乔文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