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1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19)黑1121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本金50万元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5元,由被告黑河市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黑1121执89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嫩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70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先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121684898594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新华街四委三十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