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9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995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2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749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74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50元,原告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负担732.50元,被告佛山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负担64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粤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47799828289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三层、四层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