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七民商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1)勃法执字第00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支付被上诉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上诉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持1533346元的发票(其中有6931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天鹿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的840166元发票)交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真伪无误后,上诉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260000.00元;三、如上诉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额260000.00元的义务,被上诉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10000.00元货款本金,调解书中第一项给付的50000.00元作为违约金。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595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七台河市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1-05-17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2166021862XE |
登记机关 |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北大直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