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平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3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2民初308号 |
案号 |
(2021)赣0722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鸿福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华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江西鸿福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华尚欠利息27000元;三、被告曾平安、赵向凤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2元,由被告江西鸿福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