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471号 |
案号 |
(2014)郴北执字第00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至2014年6月17日止,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应偿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典当综合费、利息共计8150000元(此后的典当综合费、利息继续每月按4.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1150000元,当金7000000元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按第一条的标准支付。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的律师费)15000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直接支付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账号。四、如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未按上述一、二项还款,则继续每月(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未还清当金的4.2%(典当综合费与利息)付至还清之日止。五、诉讼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5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4-09-30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震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23685023693Y |
登记机关 |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南凤组(永兴县太和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