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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华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5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471号
案号
(2014)郴北执字第00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至2014年6月17日止,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应偿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典当综合费、利息共计8150000元(此后的典当综合费、利息继续每月按4.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1150000元,当金7000000元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按第一条的标准支付。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支付原告汝城县诚信典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的律师费)15000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直接支付至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账号。四、如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未按上述一、二项还款,则继续每月(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未还清当金的4.2%(典当综合费与利息)付至还清之日止。五、诉讼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50元,由被告永兴县华鑫铅锡有限责任公司、章震云、谷云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4-09-30
发布时间
2016-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章震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23685023693Y
登记机关
永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七郎村南凤组(永兴县太和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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