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27民初945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张芳芳交付位于陇县文华上林小区a幢a06号商铺(具体位置见原、被告当庭签字确认的平面示意图);二、由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芳芳房屋租金损失,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每日按40元计算;三、驳回张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张芳芳负担87元,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0596567172 |
登记机关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文景路联福大厦21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