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建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24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21)冀0824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1.275‰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梁建勇、被告陈立松在最高额50,000.00元限额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陈立超、被告梁建勇、被告陈立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