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304民初896号 |
案号 |
(2021)湘0304执1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277 049.9元及截至2020年8月24 日的逾期利息37 636.59元,逾期罚息息5075元,贷款本息合计319 761.5 元,并支付自 2020年8月25日后的逾期利息、逾期罚息(以贷款本金277 049.9元为基数,按当前贷款执行利率6.7425%上浮 50%即 10.113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一次性支付律师费2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 元,由被告杨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