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东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32********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32民初1231号 |
案号 |
(2021)黔2632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东立认可欠原告吴化利借款本金 300000 元,并自愿从 2017 年 5 月 8 日起按照月息 1.28%承担利息(利息从 2017年 5 月 8 日计算到 2021 年 12 月 7 日,总计为 211200 元)。本息合计 511200.00 元。二、还款计划:郭东立承诺在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100000 元;在 2021 年 3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50000元;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 120000 元;在 2021 年9 月 30 起前偿还借款本息 120000 元;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还清借款本息余额。原告吴化利同意。三、如果被告郭东立违反上述任何一期还款计划,原告吴化利可以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郭东立所剩的欠款余额。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456 元,被告郭东立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榕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