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修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1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21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1)辽0421执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修龙、郭咏梅签订的农信联借字【2018】第27692944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信联保字【2018】第27692944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李修龙、郭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至给付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修龙、郭咏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3563元,由被告李修龙、郭咏梅、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