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2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00548号 |
案号 |
(2015)江宁执字第04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货款177852元,分别于2015年11月15日前、2015年12月15日前、2016年1月15日前、2016年2月15日、2016年3月15日前各支付30000元,余款 27852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1元,保全费1410元,合计4051元,由被告南京净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