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民初765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20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房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全部租金200395.92元;二、被告房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律师费9015.84元;三、被告房德全对被告房宇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8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房德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房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1.00元,公告费860.00元,合计为5331.00元,由被告房宇、房德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