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6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2080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3月15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至付清之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二、山东华林机械有限公司、聊城万合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钟侠瑞、王存荣、高永光、徐建文对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6000000元及项下利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洪泉、秦维浮对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6000000元及项下利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薛兆锋对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3000000元及项下利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兴云对山东昌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000000元及项下利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86元减半收取27793元,由十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洪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7456542793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