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7********7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7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1)湘3127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康宁、黎雪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偿还借款本金74 817.84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王承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郑康宁、黎雪娇、王承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