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0945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3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丹阳市永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款118932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苏1181执3670号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7029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汉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768947672F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东江工业园东江一路西南面、解放东路南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