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70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19)桂0702执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309333.2元;三、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计算方法为: 从2015年8月8日起计至2015年8月13日止,以欠款15670952.53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2015年8月24日止,以欠款16724845.81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以欠款16433643.45元;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以欠款1633364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以欠款1604064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以欠款15640643.4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以欠款15140643.4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欠款15309333.2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如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有权就工程款15309333.2元从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栅户区改造之综合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六、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损失202400元;七、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八、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钦州市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96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25000元,合计220596元,由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357元,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2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702执82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45531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27943012183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钦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城西明珠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