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1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9393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4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琳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95864.75元、利息1009.38元、分期手续费37172.36元,利息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148元,被告李琳辉负担47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