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6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9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1)湘1229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靖州县爱亲母婴专营店退款14 4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杨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