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聂满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164号 |
案号 |
(2021)皖0802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截至2019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391862.2元和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0月18日利息32902元、罚息1892.27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31125‰标准计算),并负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二、被告方国青、聂竹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国青、聂竹平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聂满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4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594元,被告聂满平、方国青、聂竹平负担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