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EA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2民初1532号 |
案号 |
(2019)苏1112执1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孙琴与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美澜园(朗润园)房屋预约单》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二、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孙琴定金10万元;三、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琴损失8万元;四、被告朱伯平对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1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孙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孙琴负担1818元,由被告镇江逸谷置业有限公司、朱伯平负担27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苏1112执17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272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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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伯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12MA1MJDEA9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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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