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74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9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06049】。一、限被告上海康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陆新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1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上海康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陆新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4690元、担保费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8.8元、保全费1369.4元(原告东莞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均由被告上海康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陆新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