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红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2********6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4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1)湘0424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红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6 325.24元、未到期租金21 937.7元、留购价款100元、违约金2471.27元,共计50834.21元。二、被告雷红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419元依法减半收取1 210元,由被告雷红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