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4民初8515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1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凤岐、董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本金193800元以及截止到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罚息16592.96元; 二、被告刘凤岐、董丽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19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田野对被告刘凤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凤岐、董丽静、田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