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5833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473平方米缅茄坯料款,如不能返还,则应支付对价706571元,被告并应按本金706571元,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承担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42元,由被告周建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