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208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3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诚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22314.58元、利息4377.19元、罚息20962.81元,合计人民币347654.58元。二、被告沈诚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32231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1.5倍9.7875%计算。三、被告如皋市和盛手机经营部、陈凯、陈玲玲、如皋市凯富通讯器材经营部、陈小兵、朱淑平、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皋市和盛手机经营部、陈凯、陈玲玲、如皋市凯富通讯器材经营部、陈小兵、朱淑平、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向被告沈诚浩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陈凯、陈玲玲、如皋市凯富通讯器材经营部、沈诚浩、如皋市和盛手机经营部、陈小兵、朱淑平、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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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7376193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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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5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