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1415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小兵、朱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797984.9元,利息19446.38元,逾期罚息97085.1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797984.9元、利息19446.38元之和为基数,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丁长春、陈爱华、杨树林、冒平美、如皋市如城镇迅捷通信器材经营部、黄小伟、如皋市浩宇通讯器材经营部对被告陈小兵、朱淑平的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丁长春、陈爱华、杨树林、冒平美、如皋市如城镇迅捷通信器材经营部、黄小伟、如皋市浩宇通讯器材经营部在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陈小兵、朱淑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53元,由原告负担375元,十被告负担27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5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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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7376193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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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5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