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230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送男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3329元。二、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送男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05332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3元,由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递交书面上诉状,未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16执13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684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004035727 |
登记机关 |
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