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2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891民初719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上海、被告陈李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601713.72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的利息34367.93元,本息共计1636081.65元及以本金1601713.7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二、限被告黄建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53950.89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64686.46元,本息共计1618637.35元及以本金1553950.89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 三、限被告余星迪、被告张惠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70886.76元和截止2018年2月1日利息57077.88元,本息共计1427964.64元及以本金1370886.7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止的利息; 四、被告陈上海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建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余星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陈上海、被告黄建敏、被告余星迪分别提供的质押保证金17.8万元、17万元、1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铭冠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8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鑫达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8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星迪水产品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在最高额为213.6万元、204万元、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一、被告湛江市银邦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有限公司、被告湛江渔人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湛江金钱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湛江市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梁玉芳、被告龙土金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在最高额为贰亿柒仟柒佰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6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9781.46元,由上述十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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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龙土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56820589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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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避风塘地段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