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九发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九发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37765元;二、被告秦树峰、张三英对被告邯郸市九发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邯郸市九发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5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货款89600元及利息(以89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四、驳回原告无锡兴达化工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10元,由被告九发公司、秦树峰、张三英负担5133元,由被告九发公司负担1677元(该款已由原告兴达公司预交,原告兴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九发公司、秦树峰、张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树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356197485XQ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