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1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6207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云龙偿还借款1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被告杨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