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中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0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1民初1675号 |
案号 |
(2018)皖0121执2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6000元,并承担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8-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思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090750568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广场二楼幸福社区办公楼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