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7********2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580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4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叶镜辉与被告刘晓明、骆景滨之间有关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园中街b栋503房的买卖协议无效;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晓明、骆景滨共同返还原告叶镜辉购房款本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叶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刘晓明、骆景滨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