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5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3971号 |
案号 |
(2021)湘1322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勇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杨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赔偿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为5 283元,本息合计55 283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并加收30%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1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1元,由被告杨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