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通中商初字第0343号 |
案号 |
(2014)通中执字第00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原告农行通州支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卡森公司、郑彬、徐琴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利息(截止2013年9月22日的利息为322875元,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付利息)。三、被告宜兴市远峰电缆有限公司、郑彬、徐琴娟对被告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宜兴市远峰电缆有限公司、郑彬、徐琴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94元,由被告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远峰电缆有限公司、郑彬、徐琴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5-27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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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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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青岛路西、朝霞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