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109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期内欠息(截止至2013年10月20日为55715.86元,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罚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二、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期内欠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罚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三、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4.19万元;四、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与张年凤、郑彬与徐琴娟对上述江南公司的第一、二、三项债务各自在2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889元,由江南公司、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张年凤、郑彬、徐琴娟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交行预交,江南公司、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张年凤、郑彬、徐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23 |
发布时间 |
2015-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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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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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青岛路西、朝霞路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