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7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109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期内欠息(截止至2013年10月20日为55715.86元,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罚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二、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期内欠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罚息(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复利(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三、江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4.19万元;四、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与张年凤、郑彬与徐琴娟对上述江南公司的第一、二、三项债务各自在2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889元,由江南公司、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张年凤、郑彬、徐琴娟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交行预交,江南公司、卡森公司、炫彩公司、徐兰生、张年凤、郑彬、徐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3-23
发布时间
2015-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郑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青岛路西、朝霞路南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