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安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6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03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21)藏0103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刚全支付工程款114 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84.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安全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